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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说“电梯吃女童事件”

    张彬律师    时间: 2016-11-28  点击量: 413

    2016521日,北京电梯吃女童事件的惨烈下场让人为之震惊,据悉,事发时有名工人正在里面维护电梯,可是维修的饿时候竟然没有安装防护措施而导致电梯吃女童事件的发生,因为电梯公司的疏忽导致该女童掉进去后全身是血,目前涉事电梯已经停运。

    百盛就“电梯吃女童”事件发表事故说明,称事故因委托的电梯维护公司作业人员私自行为导致,复兴门百盛将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事情发生后,质量监察部门已来到了商场,认定责任是电梯维保公司的责任。下午百盛购物中心负责人伍女士告诉法晚记者,伤者是一名十岁左右的女童,事发时间大概是上午十点左右,当时商场刚刚开门,伍女士表示,当时电梯并未运行,商场中负责维护电梯的工作人员正在维护电梯。

       但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需要在商场报备,并且不能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他没有报备,而且周围也没有安装防护措施,也不知道电梯出了什么问题,我就下去检查”,事发时这名工人正在里面维护电梯。

    但是这名女童不知怎么就掉下去了。事发之后商场方面叫来了120救护车,并将女童送到了医院。伍女士介绍,今天上午质量监察部门已来到了商场,认定责任是电梯维保公司的责任。目前涉事电梯已经停运。(报道来源于法制晚报)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此事件本身来讲损害是由第三人即电梯维护公司的直接行为导致,故电梯维护公司应就此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检查部门已经就此事件做出了责任认定)。而商场作为管理者,在发现第三方的违规行为之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也存在监管(管理)不当之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什么是补充责任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补充责任是指当某一损害结果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实践中,补充责任可大可小,千万不能小嘘。举个例子,某侵权事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为1000万,第一责任人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总额只有100万,那么补充责任人就需要承担剩余900万的补充责任;如果第一责任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总额有900万,那么补充责任人应承担剩余100万的补充责任;如果第一责任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大于1000万,那么补充责任人就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责任人是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才承担补充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是在强制执行第一责任人的全部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直接向第一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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