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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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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B总公司(以下称甲方)
债权人:A有限公司
债务人:C厂,D厂
合同签定地:

  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于1998年 月 日和1998年 月 日签署的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保证人根据债务人的请求,愿意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方特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保证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货款总值为   元的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定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之日至该合同规定的最终付款日止。

  第三条: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范围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涉及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 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财产应为保证人所有或保证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该财产数额不少于担保债权的数额。

  2.保证人的财产在设立本担保之前未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3.保证人在债务人债务到期未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清偿债务通知后在三十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六条: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定的主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定的主合同的变更而改变。但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九条:本合同自各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于1998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保 证 人: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B总公司(以下称甲方)
债权人:A有限公司
债务人:C厂,D厂
合同签定地:

  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于1998年 月 日和1998年 月 日签署的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保证人根据债务人的请求,愿意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方特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保证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货款总值为   元的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定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之日至该合同规定的最终付款日止。

  第三条: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范围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涉及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 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财产应为保证人所有或保证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该财产数额不少于担保债权的数额。

  2.保证人的财产在设立本担保之前未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3.保证人在债务人债务到期未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清偿债务通知后在三十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六条: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定的主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定的主合同的变更而改变。但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九条:本合同自各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于1998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保 证 人: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B总公司(以下称甲方)
债权人:A有限公司
债务人:C厂,D厂
合同签定地:

  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于1998年 月 日和1998年 月 日签署的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保证人根据债务人的请求,愿意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方特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保证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货款总值为   元的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定延期付款货物买卖合同之日至该合同规定的最终付款日止。

  第三条: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范围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涉及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 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财产应为保证人所有或保证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该财产数额不少于担保债权的数额。

  2.保证人的财产在设立本担保之前未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3.保证人在债务人债务到期未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清偿债务通知后在三十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六条: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定的主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定的主合同的变更而改变。但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九条:本合同自各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于1998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保 证 人:    债 权 人:     债 务 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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