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郑铁魁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3357088292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3357088292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3357088292
邮  箱:565671419@qq.com
执业证号:13311200610265184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2201室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嘱继承 房屋土地
劳动争议 公司企业 侵权损害
抵押担保

 

郑铁魁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律师文化建设的方向与内涵
作者:郑铁魁   时间:2014-04-21 23:07   点击量:1779

律师文化建设的方向与内涵

郑铁魁

一、坚持先进文化的正确方向,把全面良好的律师法律服务目标放在首位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方向问题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律师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只有坚持先进文化的正确方向,并以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内涵为理论基础,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才能为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事业发展提供文化底蕴和精神支撑。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这就决定了律师文化建设必然以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为目标,以律师向社会提供全面的良好的法律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证律师文化不偏离方向,就必须坚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这决定了律师文化建设必须以先进文化为根本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根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根基和文化源泉,它从指导思想、理想信念、价值取向、道德规范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精神实质及深刻内涵。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及其所包含的律师文化,离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指导,就会迷失方向和灵魂。只有在律师文化建设中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才能深刻理解律师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任务。

方向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为谁服务的问题,也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律师在古代称为讼师、讼棍,讼师只是替人写诉状,并不替人打官司,他们不代表民间伸张正义的力量。由于时代的局限,他们根本没有解决为谁服务的问题,因此在社会上没有相对的地位,也未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律师职业是近现代的产物,是法律发展的结果。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律师有一个服务之道,有一个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为当事人来服务,他给我钱,我给他服务,单纯的金钱服务关系。治国之道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尊严,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收取合理的报酬,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将金钱作为自己的主要追求目标,而忽视了为弱者、为当事人服务,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的根本宗旨,忽视以法律来维护正义公平的治国之道,那就搞错了方向,就是本末倒置。律师的形象就仍将是讼师、讼棍的延伸,律师文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方向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决定着律师的形象,而律师群体在社会的形象、作用,以及人们对其所作的评价,就构成了某种意义的律师文化。那么律师究竟应当怎样来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呢?从人类的文化史来看,文人与文化的距离最近,律师绝大多数是文人出身,从这点说律师与文化最有缘分,树起一个好形象应当没有问题。然而律师服务是要收费的,律师职业又有着天然的商业化性质。虽然如此,律师不能将自己等同于商人,律师要有商业的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纯商业化、纯粹以赢利为目的。律师也不是文人,如果律师是文人,他就只要关起门来写文章,不需要与当事人打交道了。我很赞同浙江省律协副会长胡祥甫律师对律师应当具有的良好形象的概括:“律师要有文人的儒雅,商人的精明,军人的勇气。”文人的儒雅,就是要有做人的骨气。千万别一跨入律师业这个门槛,就铜臭味很重。宁可少赚点钱,也要记住律师是靠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律师肩负着维护正义公平的使命。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服务职业当然也要遵循价值规律,律师与商人就有着类似的利益价值取向。商品经济大潮中涌现了许多商业精英,他们的经营理念和创新精神可供律师借鉴,因此我们也不反对律师有商人的精明头脑。律师在法庭上则要有军人的勇气,否则你就不敢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弱者和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方向,这样的境界,或者说这样的律师文化氛围是难以达到的。

二、坚持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注重维护法律制度与律师执业道德为核心内涵的律师文化建设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各种发展要素间的一种均衡有序、协调促进的和谐状态,和谐的社会文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与内涵,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与模式。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是文化和谐,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在于和谐文化建设。律师文化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律师文化的内涵自然与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内涵紧密相连。

和谐是中华民族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意向、一种文化哲学。强调各种积极的力量各尽所能,同心协力,为振兴共同的事业而奋斗,它也以使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其目标。以和谐文化作为精神枢纽的和谐社会,需要实实在在地使国家长治久安,使公民享有真正的实惠和权利。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存在许多不稳定、不平衡、不完善,存在公民的权利被侵犯矛盾状态。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最关键的就要做好机遇把握和矛盾的化解工作因此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构建一个法治社会。律师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天赋人权”的产物。律师作为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职业者,就成为了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因此“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主义,这一西方律师文化的核心传入中国之后,同样成为中国律师文化的两个基本理念,形成中国律师文化的核心内涵但是中国律师产生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壤,因此,“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主义的内涵,当它被吸收成为中国律师文化的内涵时,就有了中国特色的表述,那就是:“维护法律制度与律师执业道德。”

我们之所以认为“维护法律制度与律师执业道德”是中国律师文化的核心内涵,是因为在我国,律师已经被定义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人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中国律师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即“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律师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文化是伴随法律制度而产生的,律师文化从一开始就与法律制度紧密相联。因为,律师执业要在缜密的法条中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也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制度的制约,在合法的前提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确立的律师基本理念是忠于法律、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服务;《规范》确立了律师应该具备谨慎、诚实态度;确立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具有勤勉尽责职业精神;确立了律师应该具有的言行、修养和仪表。因此,律师界普遍认为,《规范》涵盖了律师文化中应具有的理念、品格、能力、道德、行为、价值取向等全部内容。现阶段中国律师能把《规范》规定的内容都铭记于心中,并转化形成为自己的观念、习惯、态度、习俗,中国律师文化就已经诞生了。

三、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律师文化软环境建设

律师文化建设大致可分为硬环境建设和软环境建设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硬环境建设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设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包括标志性文化载体如律师咨询服务网络、刊物等媒体的建设。硬环境建设既是律师文化的载体和形式,同时本身也包含了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功能。如果说硬环境建设体现的是律师文化直观的外在的形象,那么软环境建设表现的则是律师文化主观的内在气质。建设律师文化无疑应将重点放在软环境建设上。具体说来应体现在三个基本方面:

首先是良好的学习环境律师是高度智力化的职业,知识结构、语言表达、写作能力、工作经验构成了律师文化基础。律师的知识结构中除应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政治、经济、哲学、社会学、逻辑学、文学、历史等诸多人文科学。律师应熟练地掌握汉语语言、文字能准确地在与当事人的交往和法庭的论辩中运用自如因此律师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形成实事求是严谨勤奋的治学态度活到老、学到老不断磨练,才能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良好的学习环境的建设,除了律师事务所应承担一定义务外,主要依靠律师个人的努力和律师相互之间的影响。

其次是良好的育人与交流环境。律师群体属于精英阶层群体,中国的律师才12万人,总体上律师队伍的发展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要重视律师人才队伍培养体系的建设,加强对新律师的培养教育,有着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应将律师群体已经形成的先进文化传统介绍给新的律师,使其在业务上得到更快提高,在思想上形成更强的自律意识,这也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律师职业具有相对个体化的特征,律师基本上是一人独当一面为当事人开展服务。但是律师并非都是独往独来、包打天下的英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经常性的集体学习制度,开展复杂、典型案件讨论制度,工作经验交流制度,使律师能够吸纳他人和集体的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再次是良好的人际关系即形成诚实守信、团结和睦、公平竞争人格高尚的良好的律师执业氛围,使崇尚和谐、维护和谐内化为律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孟子说:“思诚者人之道也。”“诚”是儒家经典《中庸》提出来的:“诚者,天之道也” “诚”的意思就是真心实意、真实不欺。 “信”是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范畴。它的含义主要是指诚实可靠,守信用。作为人所应有的优秀品质和伦理规范原则,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本律师相对个体化的作业方式,容易强化私利观念,致使个别律师在执业中不讲诚信、见利忘义。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引导广大律师正确处理法律、金钱、权力之间的关系,通过教育不断强化律师的道义感、责任感。在市场经济下,律师绝不能把钱和人格对立起来,律师事务所不能变成单纯的赚工具,如果律师为了打赢官司,就采取向司法机关走后门的手段使法律人去亵渎法律那么律师就将沦为堕落腐败者的帮凶律师和法官之间可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但是不可以有权钱交易的关系。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应当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但是不可以有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其他关系。因此必须以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规范律师的思想和行为,使先进的规范逐渐变成律师群体的集体意志

在和谐的律师文化建设中注重软环境建设,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事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良好的软环境建设能激发律师蓬勃向上的精神,在潜移默化中陶冶律师的思想,完善律师的品格,提升律师的素质,从而体现律师文化的真正内涵

  四、坚持主流文化为主导,反对和抵制落后腐朽文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形成社会普遍认同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是文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当律师被时代推上社会各种思想和观念碰撞与交流的舞台,在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相互交织,先进文化与落后文化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把握自身文化发展的方向,实现自身的文化和谐也是律师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

  律师文化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分。律师文化建设中所形成的主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部分,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精华与律师精神的凝聚和积淀。比如,爱国爱,主人翁意识、严谨勤奋、求实创新、诚信友善、仗义执言、扶贫济困等等,通过它的熏陶必将提升人的境界,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主流文化是和谐的律师文化建设中起决定作用的主导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最有力的思想和道德上的根基与保障。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律师文化中出现了非主流文化日益盛行的趋势。饭桌文化、股市文化网络文化等等新的文化形式,越来越受到律师的关注和青睐,并对主流文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坚持以主流文化为主导,重视和发挥非主流文化的积极作用批评和指正其消极作用;以主流文化引领多样化的非主流文化,是和谐律师文化建设中应当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律师文化有先进与落后之别。代表律师文化发展方向的先进文化,概括起来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造就一大批有理想、有道德、精通法律、知识渊博、人格高尚的执业律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大众为社会提供全面良好的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文化。律师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决定权,但是律师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影响、监督、争取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而在金钱与权力对法律实施会产生巨大影响的现实中,律师的渊博知识、充分的司法程序、法律赋予律师的请求权利在这现实中又需要艰难的斗争才能真正完成影响、监督、争取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律师的这种特殊的文化积淀对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必将发挥积极而无可替代的作用而这种先进文化正律师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实现其自身文化和谐所必不可少的文化引领和精神支撑。落后的律师文化是各种错误和腐朽社会思潮在律师执业中的反映,它消蚀律师的理想和信念,使律师忘却肩负的使命,涣散律师的斗志陷入追逐利益的泥潭。因此不利于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利于形成帮扶弱者、维护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环境。要坚决抵制和摒弃落后腐朽文化的渗透和侵袭,不能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权钱交易影响和误导律师文化建设。如果对此缺乏清醒的认识,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就会削弱和阻碍先进文化在律师界的传播和发展,使律师文化失去正确的价值导向,甚至引发思想上的混乱。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在律师文化建设中弘扬先进文化、抵制落后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社会主义荣辱观中所坚持和提倡的东西,所反对和抵制的东西,就是我们在律师文化建设中应当旗帜鲜明坚持和反对的东西。

虽然我们的律师尚有诸多限制无法摆脱,目前律师的地位也不是律师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但是我们又要看到,如果我们提出并且积极地去践行先进的文化,自觉纠正错误的认识,抵制落后的文化,那么律师文化中积极、向上的因素肯定会占据主导的地位。

律师文化应当是高雅文化,律师文化也是大众文化,有律师的积极参与和民众广为支持,律师文化终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角落,影响到整个社会。

2007年9月17日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郑铁魁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200610265184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2201室  手机:13357088292 您是该网站第127770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