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田翠华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田翠华律师
电话号码: 18500779979
执业机构: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1211677301
Q Q号码: 3455216562
电子邮件: xzy@xzylawyer.com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 新东方南楼15层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孙煜翔专栏|教授以帮学生上大学为由诈骗20万,3点辩护意见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8-03-13 15:21

  父母为了孩子能考上理想的大学,呕心沥血,无私奉献了自己的一生,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实施诈骗行为,更有甚者,为人师表也做出如此行为。下面信之源刑辩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孙煜翔为大家讲述一起高校教授诈骗案的案例:

  

  案情介绍:

  龚某是北京某高校教授,以能帮助吴某女儿读某大学为由,虚构收取各项费用多次,吴某给龚某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17年3月12日龚某归案,被羁押在北京海淀区看守所。检察院以龚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龚某有期徒刑4年。

  承办过程:

  2017年3月15日,龚某家属委托我所孙煜翔律师担任龚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的辩护人。

  首先,孙律师经过会见龚某了解案情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孙律师认为此案首要工作是获得吴某的谅解。在龚某及其家属的授权下,孙律师主动与吴某取得联系,协助龚某家属代龚某退换赃款,并顺利获得吴某的谅解。

  其次,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和向龚某核实案件有关情况、证据,认为此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经与龚某充分沟通,决定认罪,选择罪轻辩护,争取较大程度从宽处理。

  

  第三,案件移送法院之后,孙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1、龚某在立案前归还的2.5万元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2、龚某具有自首情节;

  3、龚某退换赃款,并获得吴某谅解。

  综上,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检察院在庭审中并不认可孙律师提出的龚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为此,孙律师提出龚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到案之后虽然一直否认有诈骗行为,但是一直供认以帮助吴某女儿入学为名收取了吴某的财物。龚某的这种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只是这种自首的表现形式与自首的常见表现形式不同。孙煜翔律师还指出,龚某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情节,供述的数额也超过了起诉书认定金额的半数以上,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否认诈骗,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案件结果:

  9月21日,法院采纳孙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日,龚某获得释放,走出了看守所,在羁押了6个多月之后重获自由。

  

  孙煜翔律师办案总结:

  首先,一个案件,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该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如果案件不存在无罪的空间,做罪轻辩护,争取较大程度从宽量刑,是较务实的选择。本案中,龚某在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之后,接受律师的建议,务实地选择做罪轻辩护,为后来获得轻判创造了条件。

  其次,在量刑辩护中,能否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对量刑有重大影响。本案中,律师之能够帮助龚某获得缓刑的关键原因是找出了龚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在检方对从宽情节认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律师应当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帮助法官厘清思路,明晰概念,准确地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

  最后,如果生活中您有律师方面的需求,可以来我所咨询,信之源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争取利益最大化,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