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田翠华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田翠华律师
电话号码: 18500779979
执业机构: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1211677301
Q Q号码: 3455216562
电子邮件: xzy@xzylawyer.com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 新东方南楼15层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故意杀人罪二审,4条辩护意见彻底改变被告人的一生!
发布时间:2018-03-06 17:39

近年来,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层出不穷,针对此类案件相关的法律也制定了相对应的制度规范。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跨度很大,从三年以上到死刑。信之源刑辩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孙煜翔为大家讲述一起故意杀人罪死刑改判无期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163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与来家中看望儿子的前妻张某,在看望儿子的事情上发生争执,打斗中,被告人李某将前妻张某掐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20161112日,北京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律师辩护】

  二审期间李某亲属委托我所孙煜翔律师作为辩护人。孙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李某构成自首,根据《刑法》67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首先用刀将上诉人李某刺伤,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对上诉人处罚。

  三、上诉人李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邻居联名反映李某是一个老实,善良,尊老爱幼,孝顺父母,能和邻居们和睦相处的人,少年时曾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应酌定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李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对上诉人予以谅解。

  【辩护结果】

  二审采纳了辩护人孙煜翔律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原判量刑重的辩护意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煜翔律师解析: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刑事诉讼案件,选择信之源律所没错,我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每位团队成员都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信之源律所刑事辩护业务14年,办理数千起成功案例,品牌保证,值得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