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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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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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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被人骂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2-03 21:50

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决赔偿的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自2016年以来有生意往来。2017年6月16日晚,被告陈某利用其手机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原告的头像,并在头像边标写“迟迟不还血汗钱”、“毫无信用属人渣”、“欠我货款十几万至今未还”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其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原告的客户与原告终止合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元,现起诉来院要求判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被告陈某在原来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在南通市级别的常规报纸上登报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9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拖欠被告货款是事实。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原告也曾对被告出言不逊,其自身存在过错。被告虽然利用其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信息,但在发布后立即撤销,被告的本意是要求原告支付货款而不是对原告进行侮辱。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原告的诉请。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货款支付发生纠纷,被告陈某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司法途径主张其权利,但其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攻击性语言,并配发原告的生活照,导致该微信内容及生活照在朋友圈中传播,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权的损害,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违法,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陈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被告的行为确系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原告因此遭受到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结合被告陈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酌定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告主张其因名誉受损造成经济损失49000元,但原告举证的产品买卖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被告发布信息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存在关联性,且原告计算经济损失的方式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微信越来越普及,朋友圈成为大家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手机微信本是为大家生活交流提供便利的网络工具,人们在享受这种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力。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通过朋友圈辱骂他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民朋友应当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