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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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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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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标准和举证技巧
发布时间:2017-12-09 21:42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二是评定伤残等级后,经简单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护理,没有安排人员护理的,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以河北省为例,护理费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一人计算。出院后的提供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照工伤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40%,按月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系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护理费的举证技巧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单位安排专人护理的情况下,职工一方无须考虑护理费的支付,由单位承担。在单位没有按排护理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作为工伤职工,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获取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的,即便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到了工资数额,也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主张护理费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损失,选择相对较高的护理费标准提出。由于证明用人单位工资的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情况下,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工伤职工的主张成立。


邯郸工伤律师王献锋,电话134004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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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