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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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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陈怀才律师
电话号码: 13793184358
执业机构: 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701201510916988
Q Q号码: 1799830190
电子邮件: chenhuaicai2008@126.com
联系地址: 济南市化纤厂路号蓝调国际1号楼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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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约定多少才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7 10:35

【利率和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对于超过24%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法院不保护,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未付的利息法院也不会判付。

3.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6.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