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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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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李春华律师
电话号码: 15970440151
执业机构: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403201210034603
Q Q号码: 625627986
电子邮件: 625627986@qq.com
联系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仕中心80公馆C座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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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应属女方个人财产,男方不能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2016-10-27 16:33

网友“烟雨柔情”:我和老公因感情不和,正闹离婚。协议离婚时,他说我结婚时的嫁妆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这合理吗?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结婚后所得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父母赠与女方的,应视为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赠与夫妻双方,即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能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