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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煜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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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赖煜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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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后不满, 男子被诬告轮奸少妇——“约炮”风波之一
发布时间:2016-10-16 09:55



在性自由、性开放比较宽松的当今社会中,“约炮”成了性欲强烈男女满足自己高潮快感的时尚选择了。但是,并非所有的“约炮”能如愿以偿、平安无事、天长地久的,有很多“约炮”是充满风险的。

   近日,龙岩三十来岁的富婆李兰,因不满两名“炮友”作战能力和技术,索赔不成竟告两名炮友轮奸之事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30岁出头的李兰因丈夫经常出差跑生意,一年下来才十来次的房事,让李兰感受到自己的青春即将浪费了。于是她萌生了寻找“炮友”实现自己人生快乐的愿望。几番物色后,李兰相中了与她经常聊天的小青年网友小钟。小钟今年18岁,对含情脉脉、富有魅力的异性之召唤有点惊慌失措,但又满怀好奇心。经过几次明示、暗示的夜聊,李兰顺利虏获小钟的心。今年夏日的一天,两人相约在连城温泉酒店。一番风雨过后,李兰感到小钟的表现并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出色。李兰十分不满意,小钟觉得很委屈。小钟说,他已经尽力了,可能是自己没有经验,让李兰不满足。于是,小钟对李兰说会帮她找个有经验的“炮友”,李兰这才露出笑容。小钟联系上朋友阿强(化名),很快阿强和李兰好上了。还是在连城温泉酒店,阿强与李兰进行裸身快感运动。经过一两个回合,李兰觉得阿强并没有投入全部感情,反而粗暴地把她当成妓女。李兰带着强烈的不满找到小钟,要求他对此负责。小钟虽有愧疚之心,但表示自己无可奈何。李兰便提出让小钟给自己1000元“精神损失费”,否则便要报警告他和阿强轮奸。小钟一时心慌,勉强答应,称凑到钱立即送给李兰,之后便离开了。小钟这一走就没了消息,李兰气急之下竟真的报警谎称自己被轮奸。民警经过调查及询问后,李兰道出了实情。目前,当事人间的矛盾已调解。


 知道这件事后真是无语,令人哭笑不得。“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所谓“约炮”这样的事很多、很平常,但事后因为不满男方所谓表现而报警称自己被轮奸的应该属于奇闻了!这个李兰,作为一个已婚女性,应该对自己的配偶具有忠实的义务,仅仅是因为丈夫常年出差在外,夫妻性生活缺乏,自己的性欲不能满足,所以就违背夫妻间忠实的义务,主观上追求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以满足自己所谓的生理需求,是十分自私的行为。另外,她的配偶也会遗憾至极,自己在外辛苦挣钱不说,还不知不觉把绿油油的帽子戴起,一戴还戴两,不知道这事过后这夫妻俩将会往何处发展,但是注定今后不会太幸福,毕竟这种事不是每一个男人都能忍受的。

  好,道德就不多说了,毕竟这不违法,怎么选择怎么过是个人的自由,也没必要过多得评价。那么,此事件中的当事人李兰诬告人家强奸的做法是否违法?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这才是看点和需要讨论的地方。

那么,这个少妇李兰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了,构成犯罪的话也就会构成诬告陷害罪。什么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这个李兰都30几岁了,当然符合,没有问题。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告发的行为可能会使得相对人受到刑事追究而积极得去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点上这个少妇也符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少妇这一告发行为,可能会由于二男子被错误得追究刑事责任继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同时也干扰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增加了错误而不必要的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少妇的行为符合这一点也没有问题。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本案中,少妇捏造了被轮奸的情节并向警方报案,符合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由此看来,少妇的身份和行为都符合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规定和表现,构成诬告陷害罪无疑。但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方才成立,而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条款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个少妇阿兰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情节严重,究竟是不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我们认为应当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少妇的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大工作损失以及相对人被错误得采取法律措施,且其在民间调查询问后,主动道出实情,而不是一错再错,据此,可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少妇李兰先前向小钟索取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如何评价?首先,对于敲诈勒索罪,少妇在主体和主观方面符合无疑,客观方面其也确实对小钟进行了威胁,表示不给钱就要去告发轮奸。但是否成罪的关键在于这1000元的标的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笔者认为,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敲诈数额,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000元至3000元应当认为是数额较大,但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罪数额较大和巨大的具有标准。而且随着十几年已过,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把握肯定会有所升高,由此,虽然在数额上可能符合有关成罪的规定,但同样的,少妇李兰主观恶性不大,甚至有一点玩笑的成分,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说是一部“小刑法”,这部法律对一些情节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我们认为,出于对这种行为的震慑和对少妇李兰的教育,应对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该法第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可对少妇李兰敲诈勒索的行为处拘留五天,二个违法行为并罚,应当可处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当然对于本案中的男子,警方应严厉批评教育。

  奇葩事年年有,针对此事,大家可以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否,如何处罚等问题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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