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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光明正大地赢 体面并且有尊严地输
作者:郑铁魁   时间:2016-08-29 16:32   点击量:2793

光明正大地赢体面并且有尊严地输

——论律师职业道德指引下的律师输赢观

摘要:律师几乎天天在诉讼输赢中煎熬,律师和输赢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律师界对输赢观的深入探讨并不多见,律师输赢观教育同样缺乏。体现了奥运公平竞争精神的“教会孩子们如何去赢,如何体面并且有尊严地输”的理念,对律师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律师我们应当牢记肩负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履行律师誓言的承诺,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本文批判了为赢得诉讼而无视律师职业道德不择手段的行为和糊涂观念,赞扬了具有中国律师正气、骨气和朝气的律师梦。提出“诚、勤、专、廉”的律师制胜法宝,提倡公平正义之下的输赢观,赢要赢得光明正大,输要输得体面而有尊严,端正输赢观,实现律师梦,并就输赢观问题结合律师实务作了探讨。

关键词: 职业道德  输赢观  律师梦  律师实务

一、问题的提出

2012伦敦奥运会有一句口号叫“影响一代人”。有记者提问:“体育如何影响一代人?”伦敦奥组委的一位官员回答:“体育教会孩子们如何去赢。同时,教会孩子们如何体面并且有尊严地输。”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伦敦参加奥运报道,听了这句话格外感动,认为这是中国人很缺乏的一种教育,于是就写了一篇题为《漂亮的失败是另一种成功》的文章。他说:“我记住了这句话。一方面,它让我更加明白,体育为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此时的中国。”中国怎么样了?“中国的很多扭曲和乱象,都与追求面上的成功有关。我们只是追求现实的结果,往往不追求真理;我们把结果看得非常重,因此我们从不享受过程;我们为了实现某种期待,往往不择手段。”

我们的律师界何尝不是如此呢?律师几乎天天和官司打交道,在输赢中煎熬。而且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和体育竞赛相比输赢的程度更为惨烈,胜诉者没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之分,败诉者也不能像运动员那样今年不行明年后年可以再来,诉讼是硬币的正反面,非胜即败,泾渭分明。即便看似双赢的调解结案,从严格意义上说,作出了更多让步的一方还是会觉得自己输了。

由于利益的驱使,奥林匹克运动中出现了过度商业化、滥用兴奋剂、职业性腐败等问题。黑分、黑哨、假球等幕后交易,使奥林匹克运动失去魅力和价值,危及了奥林匹克理想,玷污了崇高的奥林匹克精神。同样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律师就不择手段去赢得诉讼,其结果扭曲了法律,亵渎了律师的使命,损害了本该被保护的当事人利益,造成了社会的乱象。律师为赢得诉讼而不择手段的行为,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是背道而驰的。

律师和输赢的关系如此密切,但是律师界对输赢观的深入探讨并不多见,律师的输赢观的教育同样缺乏。所以,体现了奥运公平竞争精神的“教会孩子们如何去赢,如何体面并且有尊严地输”的理念,对于我们律师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律师我们也应提倡公平正义之下的输赢观,赢要赢得光明正大,输要输得体面而有尊严。本文就此问题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实务作以下探讨。

二、律师肩负的使命和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理性对待诉讼输赢

(一)从律师使命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出发建立正确的输赢观。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中国律师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了保障律师切实履行这一使命制订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是律师一切行为的准则。

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方面要为委托人负责,尽可能为委托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要对法律负责,不能偏离法律的轨道。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机结合起来,是律师建立正确输赢观的基础和前提。

诉讼的输赢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结果。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而居于诉讼的核心地位,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的代理行为对民事诉讼结果有决定性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有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但现在也已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趋势,故律师的辩护行为也能对刑事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地位角色虽然不同,但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进行。所以,律师应从自己肩负的使命出发,按照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建立正确的输赢观。律师的工作就是充分发挥自己的执业技能,以自己努力工作的成果去影响法官,使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或心证也认为,你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的、依据的法律是正确的,从而作出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裁判。这才是律师应当追求的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输赢结果。

(二)在输赢观上的糊涂观念不利于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由于律师的收入完全来源于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律师打赢了官司,委托人满意,律师费才拿得安心。打赢的官司越多,律师名气就越大,案源就越多,律师才能维持生计进而奔向小康。出于这样的现实原因,律师多接案子、力争胜诉的愿望本也正常,无可厚非。

在律师如何才能打赢官司问题上,社会公众包括律师界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打赢官司依靠的是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高超的办案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第二种,认为律师能不能打赢官司的关键,就看他和法官有没有关系;如果没有关系,那么律师的能力再强水平再高也没有用。从依法治国理念和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本意来评判,毫无疑问,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二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十年前我听过一个培训,一位培训老师说:“从中国特色的现实出发,新执业的律师要选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为家。要选一个好的律师当老师。要找一个好的法官做后台。”并且举例说某某律师因和法官关系很好,做得很成功。我觉得这位老师若是以普通过来人的长者身份向年轻律师发出善意的声音,还可以理解。但以培训教师的身份说出这番话中的第三点意思就非常不妥了。因为这里传递的信息是糊涂而有害的——律师找法官做后台,正常吗?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他又做得如何?第一,传的是歪门邪道。第二,授的是投机取巧之业。第三,非但没有解除刚刚迈进律师门槛的学员的困惑,反而增加了他们的疑惑——这位老师说的话是否代表了主办方的立场?

毋庸讳言,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与第二种观点相对应的行为及其滋生的土壤,也确有一小部分律师就是利用和法官或其他领导的某种关系,获得了大量的案源,摆平了手中的一件又一件官司,成为常胜将军。但是万万不可以认为,这原本就是和社会公平正义格格不入的腐败现象,存在即合理,并加以提倡。

还有人认为律师不择手段与法官拉关系,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司法不公和腐败的环境造成的,是被法官逼出来的,是被当事人逼出来的。这样的观点也是很不正常的。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一些不够完善、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也出现了严重腐败现象。但是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反对腐败,尤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反腐倡廉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胜利。律师作为法律人,有义务积极投身到反腐倡廉的伟大行动中,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一份力量。而不是其相反。如果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为了开拓案源的一己私利,知法犯法,以司法环境不良为由用金钱美色贿赂法官,那岂不变成腐败有理、违法犯罪有理了?

(三)律师输赢观是律师职业道德素养的客观反映。

我们每一个律师,从成为执业律师的第一天起,就宣誓:“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严格遵守《律师法》,切实履行律师义务,切实践行社会责任,崇尚律师职业操守,恪守律师职业纪律,勤勉尽责,诚信敬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的输赢观是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在律师执业实践中的直接反映。个别律师之所以违背自己当初的誓言,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去贿赂法官来换取胜诉的结果和案源,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是因为在他们心中已经彻底抛弃了律师职业道德操守,他们的灵魂已经被金钱欲望所控制,所以他们才会不择手段去赢。

在百度随便搜一搜,我们就能看到广东女律师叶玲和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裴洪泉的色权交易,山东两位女律师和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上床被另一位女律师偷拍告发的丑闻。我们还能看到安徽律师张铁锋、广东律师许俊宏向法官行贿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报道。中国的网络和媒体上也不时出现诸如此类的故事。律师和法官之间进行色权交易、钱权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诉讼中,得到法官的特殊照顾以保证胜诉,或者通过法官的权力获得更多案源。

尽管这只是律师群体中少数败类的行为,却使整个律师行业蒙羞,使律师与法官的公信力受到社会的严重质疑。

我们绝大多数律师是能够牢记宣誓的承诺,崇尚律师职业操守,恪守律师职业纪律,勤勉尽责,诚信敬业的。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法官也是能够牢记“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利益,恪守职业道德,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廉洁奉公,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制统一,为社会主义法制事业奋斗终身的誓言承诺的。正是他们的共同努力,才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逐步得到巩固和完善。

(四)端正输赢观,实现律师梦。

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梦想,梦想当一名成功的律师、一名为正义而战的好律师、一名仗义执言的好律师。有一位执业不久的湖南律师袁洲发表了他的律师梦,他说:“我梦想有一天,中国的律师人人都有一颗扶弱扬善之心,始终不忘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以实际行动在世人心中树立起自己的威望。我梦想有一天,中国的律师个个都能自尊自爱,通过公正诚恳的表现逐渐消除世人对律师的成见,进而获得一份亦为真挚的理解与信任。我梦想有一天,中国的律师都能从制度层面充分获得对其职业权利的合理保障。因而不用再卑微如鼠,举步维艰。我梦想有一天,中国的青年律师们都能够承前继后,积极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其他法律人一起共同开辟中国法治社会的新纪元,从而使得一切都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这些梦想都实现的时候,我们就能够昂首挺胸地说:中国律师,你,真酷!”

袁洲的律师梦读起来,也许有对于现实律师执业环境的几分无奈和些许心酸,但是丝毫没有气馁和随波逐流的味道,而是充满着正气、骨气和朝气,说出了律师的共同心愿,这是全中国律师共同的律师梦。能为实现这个律师梦,而不懈努力、共同奋斗的律师们,才是中国律师的脊梁。

三、律师应学会光明正大地赢

(一)“诚、勤、专、廉”是律师的制胜法宝。

律师应当如何去赢?怎样才是光明正大地赢?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我认为上述规定是律师实现自己的梦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胜诉的法宝,概括地说其核心就是“诚、勤、专、廉”。

诚——应当诚实守信。

勤——要做到勤勉尽责、尽职尽责、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

专——必须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能够发现并熟练运用可以完成和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廉——廉洁自律,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和道德标准,拒绝委托人要求或因自己内心萌发的任何为法律和执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律师有了诚、勤、专、廉,才能开动脑筋,去探究一切可以为我所用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打赢官司,而不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下面对律师如何光明正大地赢,结合律师实务做一些探讨。

(二)深入研究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可能中实现可能。

有时候我们会遇见一些案子,表面看起来胜诉的可能性极小,经过深入研究,发掘其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却能峰回路转、起死回生。

2013年我接受了R公司委托的一个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基本案情:2008年4月L公司向R公司购买设备1套,总货款32.5万元。合同约定供方派技术员指导现场安装调试并配合需方验收。结算方式:预付款10万元,提货款10万元,验收合格付9.25万元,3.25万元质保金一年内付清。L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0万元,R公司发货。之后R公司要求安装,L公司称因企业不景气暂不安装;2011年起L公司停产至2013年恢复生产,R公司催讨22.5万元货款未果申请仲裁。我曾组织律师讨论,基本意见认为已过仲裁时效。理由是民事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2年,本案已过5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时效的事由及证据。

我又反复研究了合同条款及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发现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中有验收合格后付款的内容,而验收之前必须先安装,R公司有指导安装的义务,但安装的时间、地点应由L公司落实后发出通知,由于L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导致R公司无法履行指导安装义务,故没有安装验收的责任应由L公司承担。在尚未进入验收阶段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后来仲裁庭采纳了我的观点,裁决L公司支付货款22.5万元。本案得以起死回生。L公司不服,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又向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被驳回。由此可见本案仲裁裁决是经得起考验的。

(三)拓宽司法救济的途径,找到最有利的案件突破口。

代理民事案件,通常的程序就是举证、质证,答辩、反驳,本诉、反诉,一审、二审,再不服然后就是申请再审。但是案件的情况千变万化,我们的思路也要因事制宜,适时调整,必要时应突破单一的民事程序。同时律师也要敢于在法律的框架内,挑战权威。

2009年我代理过贵某委托的一个房地产纠纷案件,案情如下:自然人贵某挂靠ZH公司开发了一座楼盘,为保证投资安全贵某于2005年回购该楼盘店面房1000余平方米,并与挂靠单位ZH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单价每平方米4600元,总价款536万元,交付期限2006年底。之后双方因发生合作纠纷,ZH公司一直未将房屋交付贵某,贵某于2009年起诉要求交付房屋。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贵某与该楼盘另一投资人超某订立协议约定,店面房以1000万元结算,ZH公司认为贵某店面房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有规避税收嫌疑。贵某承认是考虑店面房的升值因素为均衡投资人利益而签订了该协议,但合同价与同地段同时期同类型店面房的价格基本一致,没有故意规避税收的意思。法院向税务机关征询,县地税局出具《关于涉税问题的答复》认定,贵某与超某协议结算价才是真实的交易价,贵某合同价低于结算价是为了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于是一审判决,贵某和ZH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无效,贵某应按总价1000万元向ZH公司支付房款,然后ZH公司再向贵某交付房屋。该判决对我的委托人贵某极为不利,贵某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除了以上事实之外,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双方抗辩的主张及证据远不止这些。所以如何找到最有利的突破口,是上诉成败的关键。我认为涉税问题是导致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其他都是次要的。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澄清,不仅上诉无望,而且还有可能给贵某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以县地税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关于涉税问题的答复》程序违法,作为二审的突破口。我首先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不予受理。我认为市地税局不予受理并无正当理由,于是依法向省地税局申诉,要求监督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同时根据《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以市地税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来在省地税局的干预下,市地税局重新受理了行政复议,并最终撤销了县地税局的《关于涉税问题的答复》。我随之撤回了行政诉讼。于是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合同第四条价款无效所依据的县地税局答复已被撤销,故该认定已缺乏相应证据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贵某与ZH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ZH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在我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一些好心的同事劝我不要冒这样大的风险去得罪强力部门税务机关,因为替涉税当事人翻案未必能够成功,搞得不好还会连累自己,还是回避为好。确实我在年底收到省、市地税局送达的本案法律文书都是编号为“1”的,可见这些部门极少有人去碰。可是我相信法律,相信权威部门也是依法行政的,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走旁门邪道,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做,而不必畏首畏尾。事实证明也是这样。该案还有一点启发就是,即使专做民事诉讼的律师,也应熟练掌握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的法律知识,必要时才可以得心应手为我所用。

(四)在细节中挖掘证据,配合灵活多样的举证方式,往往能够出奇制胜。

我们浙江的律师几乎都听说过胡祥甫律师在法庭上煮红头大苍蝇的经典案例。1999年杭州西湖国际烟花节,近30位上海客人在西湖边某饭店就餐,其中一包厢客人发现一盘基围虾中竟有一只“苍蝇”,就要求饭店将当晚三个包厢的餐费全部免单。饭店刘经理仔细端详,发现盘中的“苍蝇”疑似“锅炭”就吃掉了,而上海客人则认为被吃掉的是红头苍蝇。于是双方发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和解,上海客人遂将饭店告上法院,以就餐时吃出“红头大苍蝇”为由,要求饭店在沪杭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饭店委托胡祥甫和朱智慧律师代理本案。胡律师对红头大苍蝇煮熟后是否还是红头的问题作了思索验证,确定了反驳原告的举证思路,决定当庭进行一场“煮红头大苍蝇”的实验。胡律师先以发问的方式固定了原告方看到的是基围虾中有“红头”(不是绿头或黑头)的大苍蝇的主张。然后当庭将基围虾及五只活的红头大苍蝇放在锅里煮,结果“红头”大苍蝇被煮成了“黑头”大苍蝇。从而否定了原告在基围虾中吃出红头大苍蝇的主张。紧接着,胡律师从可能性与必要性均不成立的角度,否定了原告认为饭店刘经理故意将证物“红头大苍蝇”吃掉的主张。经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就餐的盘中存在“异物”,而基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角度考虑,异物是不应该出现在食物中的,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16元人民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们每每提到此案,都十分钦佩胡祥甫律师的智慧和大胆实践,同时也深深地体会到善于灵活运用证据,结合严密的逻辑推理对于案件成败的重要作用。

四、律师应学会体面并且有尊严地输

(一)做好案件风险评估。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这条规定告诉律师怎样合理、合法、有度地规避风险,故对于律师十分重要。但要真正做到这些并不容易,因为要向委托人客观告知风险,律师必须首先对风险有比较准确的预估。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通过“模拟法庭”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商事诉讼案件进行结果预判,据说预判的准确率和胜诉率均达到98%以上,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天同所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我们一般的律所难以举办如天同所那样高水准的“模拟法庭”预判,数量巨大的普通民商事案件也不可能都经过模拟预判。但是对案件事先进行一番风险预估还是可以做到的,即使得不到很高的准确率,但预估总比不预估的好。通过预估,发现了高风险的案件,律师可以不接受委托,也就相对减少了败诉的几率。在向委托人告知风险之后,委托人坚持委托、律师也愿意接受委托的,双方必须做好告知备忘录并经委托人签字,这样当败诉真的出现时,委托人有了心理准备也容易接受。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仍应尽心尽力采取各种方法应对和抗争,尽可能减少委托人损失。但是对委托人不正当的要求不能迁就或作出许诺。

(二)注重对败诉案件的分析,吸取教训,吃一堑长一智。

诉讼的输和赢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结果出来时,我们都得接受。钱卫清律师在其《败诉论》中说:“没有一个律师敢保证将来会永远与胜诉相伴。……一个律师的成功并不在于他从不失败,而在于他善于从失败中学习,不会招致愚蠢的失败和重复同样的失败。”古话说,失败乃成功之母,大律师、名律师也是在失败、反思、学习中成长起来的,年轻律师刚开始执业时难免败诉的次数会多一些。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然后胜诉的几率逐渐增加,败诉的几率逐渐减少。

律师要尽量避免错误,杜绝低级错误。低级错误往往因缺乏常识、服务态度不端正、责心不强所造成。例如律师错过开庭日期、忘记上诉期限等。如果律师因犯了这种低级错误而导致败诉,则不仅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原谅,律师本人都无法原谅自己,其结果除了要承担相应责任外必然颜面扫地。

另外有的律师诉讼思路顾此失彼也会导致败诉。曾经有一起合同纠纷,原告(需方)起诉要求被告(供方)返还货款10万元,并赔偿10万元。理由是:合同约定,若供方设备不能通过电力局验收,则退回设备,并赔偿10万元给需方。现电力局人员进场验收,勘验结果被告设备未安装、无法调试、无法运行。我是被告的代理人,当看到这份诉状时,我就认为原告注定要败诉。因为原告是以电力局“设备未安装、无法调试、无法运行”的“勘验结果”,代替了“验收报告”,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这是一种不正当地促成条件的行为,依法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后来的判决就是这样。

分析败诉的原因,既包括自己的败诉,也包括对方的败诉。找出导致败诉的各种错误,对我们都有警戒意义。只有认真分析失败,才能发现问题、吸取教训,争取反败为胜。

(三)在败局已定情况下,适时调整策略,尽量达成调解结案。

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浙江的T公司和宁夏的M公司合同约定,M公司向T公司购买设备3套。先实施2套,设备从浙江运出,每套135万元;第3套设备从宁夏M公司附近的Z公司拆除直接交付,货款126万元(该设备原系Z公司以180万元向T公司购买,Z公司因厂房拆迁将设备返还T公司);3套设备总价款396万元。因M公司长期拖欠货款206万元,T公司委托我根据管辖约定在浙江起诉。

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新情况:一是第3套设备因在宁夏当地交付,T公司没有制作发货单,交付时双方也没有办理书面交接凭证,于是M公司主张第3套设备没有交付。二是T公司和M公司的该次交易系B先生介绍,起诉前M公司支付的190万元货款也由B先生代领。开庭时M公司提交的B先生领款凭证,在190万元之外还有一张20万元的领条,故M公司主张,交付设备2套货款270万元,已向T公司支付210万元,只欠货款60万元。当庭出现的新情况使我方措手不及,我建议T公司撤诉,重新组织证据之后再起诉。

T公司补充了一份证据《售后服务单》,上有对M公司3套设备服务的记录,且有M公司电工高某签字。加上第一次起诉时已举的证据《合同》及126万元增值税发票,基本上已完成对第3套设备交付事实的证明。另外T公司向法庭申请证人B先生出庭作证,B先生出具其和M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确认20万元系M公司支付B先生的技术服务费。案情再次明朗,M公司面临败诉结局。

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W律师立即调整诉讼策略,做足了调解的文章。开庭结束W律师回宁夏之后,就开始了远程电话谈判,最终以M公司在调解协议签字前一次性支付T公司150万元调解结案,比实际欠款206万元少了56万元,为M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其策略是:第一,调解时,W律师撇开我这个T公司代理人,直接与T公司的老板谈判,摸准了老板担心异地执行难,希望一次性支付的心理,在抛出同意一次性支付橄榄枝的同时,尽量压低了价码;而且老板能够当场拍板,免去了代理人来回传话的麻烦。第二,在法官面前一是哭穷,二是表现很有诚意,三是恰到好处地提醒本案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让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向对方施加一点压力。W律师虽为我的诉讼对手,但他在该案调解中的表现确有其高明之处。

还有一点,我曾经对W律师断然否认第3套设备已交付的事实,以及提交20万元并非T公司货款的证据的行为颇为反感,而斥之为“罔顾事实,昧着良心,企图将146万元一口吞掉,是很不诚信的表现”。但事后想想,T公司在交付程序上确有瑕疵,而且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所以他钻这个孔子并不为过;同时提供那张20万元的领条虽然张冠李戴,有浑水摸鱼之嫌,但也不属于伪造的证据。律师的行为只要不逾越法律的限度,都是允许的,而且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必须的。

前面讲的都是律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发挥各自的智慧去赢得诉讼的行为,这是律师应该做的,胜诉只要在阳光之下取得,就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有些案子,当事人在纠纷产生之前就已掉入陷阱,或者关键的证据缺失,非人力所能够挽救,那么律师在穷尽一切合法的手段之后无力回天,输了也问心无愧,是体面而有尊严地输。

(四)不择手段得来的赢一旦转化,就会身败名裂成为既不体面又无尊严的输。请记住,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据网上公开资料,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燕瑜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被拖下了水。胡燕瑜是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律协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可谓是精英中的精英,前途不可估量。然而她仍然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成了重庆市法官学院院长、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胡燕瑜的许多案源都是乌小青利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介绍的。最典型的例子:“某银行在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目的是强迫银行更换律师。当胡燕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便积极组织展开工作,在一个月内成功执行。据说此案胡燕瑜就获得律师费4000万元。”

胡燕瑜,还有叶玲、张铁锋、许俊宏们,他们曾经赢于一时,但又输于一夕。赢的时候,他们是意得志满、翻云覆雨的律师;输的时候也许已沦为需要其他律师为其辩护的囚徒。离开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迎合权力寻租,通过钱权交易、色权交易,让天平向一己私利倾斜,终究不是正道,总有一天要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那么他们不仅自己输得颜面扫地、尊严尽失,而且还连累亲人脸上无光、抬不起头。

但到那个时候,悔之晚矣!

律师要捍卫神圣之门,拒绝地狱之门,那就要牢记律师的使命,坚守律师职业道德,光明正大地赢,体面并且有尊严地输。

注释:

 白岩松《漂亮的失败是另一种成功》,2015年9月12日财经早餐来源:《白说》、洞见。

 袁洲《我心中的律师梦》,中国律师网-执业感悟,2015年3月5日。

钱卫清《败诉论》第一部分引论 ,北大法宝,《法学文献数据库》。

④凯迪网络 凯迪社区[转贴]为什么漂亮女律师爱上法院院长的床?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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