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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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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谢素光律师
电话号码: 13923401148
执业机构: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403200710944797
Q Q号码: 172133419
电子邮件: 1392340114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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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辩护律师谢素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6-07-13 10:49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概念


深圳毒品辩护律师谢素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如何定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表达,学者们见仁见智。综合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本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是认为本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三是认为本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四是认为本罪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五是认为本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六是认为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上述六种概念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是否将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界定在定义中


二是将引诱、教唆、欺骗是否理解为手段;三是将故意是否作为本罪概念的内容;四是是否把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作为本罪的结果要件规定在定义中。通过分析上述差异,我们认为,首先,违反国家规定在本罪中具体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它是本罪的犯罪前提,应该在定义中体现出来。尽管观点一、二、六中有所表述,但其表述均不够准确。其次,引诱、教唆、欺骗实质上就是促使他人吸毒的几种手段形式,因而观点三、四、六将这三种手段理解为行为方式,与/各种手段。这一上位概念并列,是不确切的。再次,引诱、教唆、欺骗本身就含有故意之义,因而观点一的故意二字显系多余。最后,促使他人吸毒是本罪行为的目的,也是本罪行为的结果。他人吸毒与否是本罪既遂的标志,因而在概念中应当体现这一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采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


对于本罪的客体,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是认为本罪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二是认为本罪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


三是认为本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四是认为本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五是认为本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


我们认为上述第五种观点比较准确,其他几种观点并未准确揭示本罪的客体特征。


首先,社会管理秩序不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客体,因为此处所讲的犯罪客体是就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而言的,而社会管理秩序则是一个大而广的概念,包括毒品管理制度在内的众多管理活动均属于此范围之内,因而可称为包括毒品管理制度在内的众多犯罪的同类客体,但不是直接客体。


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的特定人而实施的,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只是在公开场合宣扬自己吸毒体会和精神兴奋感的,不能成立本罪。


三、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采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毒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的非法性。它是指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包括前述国家各种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行政制度与规章。


(2)行为手段的多种多样。即行为人采取了引诱、教唆、欺骗手段。


深圳毒品辩护律师谢素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如何定罪?”所谓引诱,是指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方法,进行勾引、诱惑、拉拢,以使他人产生吸毒欲望的行为。这种行为针对青少年很容易奏效。如在未成年人面前大肆宣扬吸毒后带来的欣快与奇妙幻觉,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对吸毒产生好奇心,从而吸毒。


所谓教唆,是指通过授意、劝说、怂恿、请求、示范等方法使那些原来无吸毒欲望的人产生吸毒意念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相,以使他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在药品、香烟、食品中投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注射,使他人染上毒瘾。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种意义上,引诱实质上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立法基于引诱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将其独立出来,作为本罪的一种独立手段,这种体现立法精神的做法有利于我们准确打击毒品犯罪。因而正确区别引诱行为和其他教唆行为是正确认定引诱本质特征的必要方式。


而引诱与教唆的根本区别在于引诱行为是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所获得的精神或物质回报为诱饵而实施的,而教唆行为则是除此之外的任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特征在于刺激他人自愿尝试吸食,或者加固他人已有的吸食意愿。而教唆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针对本来无吸毒愿望的人,二是针对有吸毒愿望但尚不坚决的人。教唆的方法是除诱惑以外的任何方法,如激将、劝说、请求、怂恿、建议、示范等。


(3)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行为人非法引诱、教唆、欺骗行为必须导致了他人吸毒这一结果。吸毒有吸食、注射两种方式,吸食毒品是指利用口鼻等呼吸器官以及消化器官将各种形态的毒品吸入或吃入身体内的行为。

四、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


深圳毒品辩护律师谢素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如何定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主观罪过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为了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仍然实施。一般来说,本罪故意内容包含以下几点:(1)意识到他人并没有吸毒的意图,或者认识到他人吸毒意图并不坚定。如果认识到他人意图吸毒的心态很明确对其传授吸毒方法的,则不能成立本罪。(2)认识到自己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会导致没有吸毒恶习的人或虽曾吸毒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并对这一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本罪动机与目的大多出于牟利动机,如有的毒品犯罪分子为扩大毒品市场,通过各种形式引诱、劝说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的甚至免费赠送少量毒品,使他人上瘾后不断地买其毒品;但也有出于个人报复的。


五、《刑法》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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