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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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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高玉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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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23082007117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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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27 15:51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揽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和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公报案例和相关著述上,具体包括两点:一是在是否有偿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二是在劳务活动的自主性方面,雇佣关系中的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在具体处理上,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不的,不承揽赔偿责任,只是基于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此外,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应当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