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3261996547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3261996547
首页
通知公告:  1、张敬辉律师简介   2、北京张敬辉律师简介   3、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简介   4、张敬辉律师简介 
手  机:13261996547
邮  箱:379948842@qq.com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执业机构: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专长领域
公安消防 水电资源 城乡房产
质量检验检疫 交通环保 邮政电讯
司法民政 劳保计生 食品药品

 

张敬辉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3-12-07 00:53   点击量:92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涵和特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中,但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却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这种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特有的制度,其特点如下:
1. 独立性。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对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的简单否定,而是通过独立的诉讼请求,对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进行重新审查和判断。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2. 事后性。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第三人通过诉讼方式提出撤销的请求,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仲裁裁决进行事后监督和救济的方式。
3. 特殊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之外的第三人,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当事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是对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的重新审查和判断,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在实践中,有些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来达到申请再审的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都会引起再审程序。下面从两个方面来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一)联系
1. 都是对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的监督和救济方式。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再审,都是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中存在的错误和不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功能和目的上,两者是相似的。
2. 都可以引起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的重新审查和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都是对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的重新审查和判断,都有可能改变原裁判或者仲裁结果,使其更加公正和合理。
(二)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中,但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却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而再审则适用于已经参与过审判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没有参加过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来说并不适用。
2. 提起方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方式提起的;而再审则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抗诉程序提起的。
3. 审查和处理方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由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独立的审查和处理,具有独立性和事后性的特点;而再审则是由法院对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具有纠错和救济的功能。
4. 法律效果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与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而再审则是对原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进行纠正和补救,使其重新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在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张敬辉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19981032862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手机:13261996547 您是该网站第190248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