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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述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种类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3-09-11 23:43   点击量:71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述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种类

1.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能主张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的,需进一步审查;约定利率的,按照约定且在4倍LPR范围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复利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逾期利息: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照约定利率计算且不得超过4倍LPR;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也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按LPR计算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按照期内利率计算且不超过4倍LP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不得超过4倍LP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利息分段计算:利息以……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X%计算,以……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X%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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