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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劳动者能享受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3-09-07 00:09   点击量:20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讲述劳动者能享受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劳动者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如何确待定?

劳动者工伤复发的治疗应当经过工伤保险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工伤复发的待遇。劳动者仅提供住院病历及其购买药品的收据来证明系工伤复发,但未提供相关部门确认工伤复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住院及买药所花费系因其受工伤所产生,其关于工伤复发医疗待遇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缴纳了工伤保险且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是一种法定义务。基本身份信息比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具有识别劳动者的重要作用,劳动者应该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对员工的人职信息也负有审核的管理责任。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以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应以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导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关系无效,如用人单位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劳动者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不得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为由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但基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不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而受影响,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该部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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