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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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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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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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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中受伤,业主、承包人、分包人如何分责
发布时间:2023-08-24 21:42
装修工程量多且杂,在签订合同之后,很多工程可能会被层层发包。一旦装修工人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装修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终判决装修工人与其雇主分包人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9年,孙某与房屋业主周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孙某将部分拆墙、敲墙、铲掉墙皮等装修工程,交由张某施工负责。张某以300元/天的点工结算价钱找到王某到案涉房屋从事拆除。

  2019年4月的某天,王某中午喝过酒后,准备爬梯子作业。不料,他未踩稳梯子,摔下受伤。这是王某工作的第一天,尚未发放劳务费。此后王某经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4余万元。后经司法鉴定,王某外伤致L4椎体骨折手术治疗评为十级残疾,患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为追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王某将张某、房屋业主周某、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孙某起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王某当天饮酒后,仍继续从事劳务工作,且原告本身从事装修行业,应对自身安全负责,故原告王某应承担50%的责任。分包人张某作为雇主,未尽到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未提供合理的劳动工具,放任饮酒的原告从事较为危险的需踩梯子等劳务工作,存在过错,应承担50%赔偿责任。关于业务周某、承包人孙某作为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些年,与装饰装修相关的纠纷日渐增加,本案涉及装饰装修时工人受伤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受伤,其饮酒后工作,工人、雇主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业主、承包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无室内装饰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承接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主体,包括装修公司、工程队、个人包工头等。大多数家庭装饰装修不涉及到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变动,工程量较小,直接以承包人无资质否定合同效力,将导致大量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影响到整个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的交易秩序,因此,简单的装饰装修合同中承包人是否有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工人装修时受伤,但其从事简单的劳务并非要求具有相应资质,业主、承包人并未有相应的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装饰装修中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等内容,承包人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同样,承包人也需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人承接具体的业务,否则,工人发生事故后,业主、承包人均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