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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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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李诗怀律师
电话号码: 15801220912
执业机构: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71014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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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对方无关?
发布时间:2023-03-07 22:05

夫妻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交了离婚申请后,回家冷静一个月,一个月满后,如果仍坚持离婚,再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这一个月的时间,就是离婚冷静期。


对于最终坚决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内,虽然没有离婚,但从递交离婚申请开始,似乎感觉就已经是离婚了。那么,有的人可能就觉得,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的什么事情,似乎就与对方没有关系了,比如一方在冷静期内增加的财产,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是,从法律上讲,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是处于存续状态,因而,在冷静期内,一方新增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有的夫妻可能会因为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人们往往会说,这样的夫妻关系是名存实亡,那么,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否就不是共同财产呢?同样的道理,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期间,夫妻关系尽管“实亡”,但毕竟“名存”,因此,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