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李诗怀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李诗怀律师
电话号码: 15801220912
执业机构: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710149284
Q Q号码: 244810815
电子邮件: lige131@126.com
联系地址: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名下有N个公司,是不是很NB?#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8

法律上的“法人”是一个组织,或者叫一个单位,是与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相对应的一个主体。而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


经常听人说,某某名下有多少多少家公司,或担任多少家公司的法人,以表明其身价不菲。


其实,法定代表人并非一定是股东身份,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并非一定对公司有出资。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现实中常有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依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显然,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对法人、还是对挂名人,都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是,公司犯罪了,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消费。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