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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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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宗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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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2092021103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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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bc被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3-02-10 10:19

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江苏B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现,就沈阳YS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针对上诉理由第一点,上诉人之所谓外壳说纯属无中生有、无理取闹:

第一,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合同中有所谓的“外壳”!

第二,上诉人所谓外壳的价款为51万元,占合同价款170万元的(51/170=)30%!完全不符合情理!如果上诉人此理由成立,为什么它不能向法院提交合同中有占合同总价30%的外壳的任何证据?

第三,如果上诉人坚持认为答辩人没有履行所谓外壳的供货义务,那么,为什么它不能向法院提交催促答辩提供外壳的通知书?!

上诉人上诉人已经违约,为了隐盖自己的违约行为,还凭空捏造一个什么外壳,实在没有诚信!

针对上诉理由第二点,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合同相对性,这根本不能成立!

第一,答辩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每一张工程项目验收表格,全部是上诉人所提交!如果说答辩人向其它方(包括发包方、总包方等)索取此种工程项目验收表格,那么,它们不可能满足答辩人!因为它们知道“我们又不是你们合同的当事方,我们有什么义务向你们提供验收表格?!”无锡XY在一审开庭审理中,明确表示,它们没有向答辩人提供这类验收表格。这说明,合同相对性是众所周知的;同时,上诉人将验收表格提交给答辩人,恰恰正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上诉人从总包方获得此验收表格,总包方从发包方获得此验收表格,都正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第二,正因为此工程项目验收表格为发包方所设计,所以,表格中只有三个主体: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发包方没有考虑到分包方后面还有二次分包方!所以,上诉人在此表格中就没有签字的地方。这也很正常。因为总包方、发包方都签字认可了,难道作为一次分包方的上诉人还能有什么理由不认可的吗?

第三,接上,连总包方、发包方都签字认可,那么,作为一次分包方根本没有任何理由不予以认可!而上诉人的第二点上诉理由表示——上诉人对总包方、发包方都签字认可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表格不予认可!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这真是咄咄怪事!完全不符合情理!完全不符合逻辑!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

针对上诉理由第三点,上诉人的观点自相矛盾,完全不能自圆其说!(就合同相对性之答辩理由同第二点,就所谓供货不全之答辩理由同第一点。)

第一,答辩人供货至发包方项目工地时,你公司在什么地方?

第二,既然你公司在上诉状中不认可供货时间,那么,你公司是如何将全部合同项目向发包方履行完毕的?因为在一审中,发包方陈述,其已经将除质保金之外的全部合同款项都支付给你公司了,那么,就意味着对你公司的供货时间、供货质量以及安装质量等的全面认可。那么,你公司怎么能够否认答辩人的供货时间以及产品质量呢?

综上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宗潜

18914620678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