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张颖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11-02 22:13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宗财产或者大额资产归非举债方的配偶个人所有或者归子女所有,以逃避债务,这类情形时有发生。为保护债权,维护社会公平,《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当该类财产转移行为损害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该财产转让行为

实践中,债务人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1.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形比较常见。大多表现为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等大宗或者大额财产约定归举债人的配偶另一方个人所有,或者约定归双方的子女所有;也有少数情况是举债配偶将其个人财产约定归配偶另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归子女所有。

2.约定“天价”抚养费以达到转移债务人财产的效果。

对策:
1、形式撤销权
1111x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确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