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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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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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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
发布时间:2022-06-17 21:47
在原则把握上,确立了处理“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问题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外嫁女”享有“在农村或者城镇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应得到保障。在综合考量上,通过六要素分析,将“外嫁女”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外出务工等情形)+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在违法排除上,明确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证据或依据。在裁判应对上,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两个维度探索如何选择适当的裁判方式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外嫁女”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集体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必须具备的前提要素。二是“外嫁女”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基本要素。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也要区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务工的情形。对于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各级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和措施。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显著表征。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则不能简单以其在娘家有无土地作为认定其安置补偿待遇的因素。四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倡导村民之间分配利益的标准要公平、平等,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则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地位应予保障。五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鉴于本村村民对“外嫁女”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村民会议涉及“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予以关注并就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六是“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村民义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与村民权利相对应,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补偿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但基于“外嫁女”人身和居住权益保障所享有的村民待遇不应被剥夺。综合以上因素分析,就是要判断“外嫁女”是否与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出现了有别于其他村民不应予以安置补偿的事实状态,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能够符合前述处理原则以及与其他村民相比是否减损或增加。基于此,“外嫁女”享有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可以理解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外出务工等情形)+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