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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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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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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可以单独更改孩子姓氏吗
发布时间:2022-03-09 21:59
夫妻离婚后,对于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更改未成年子女民族和姓名而产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离婚协议性质、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姓名、民族变更后给其带来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并尊重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鉴于此,冒某是否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相关约定,主张变更孩子现用姓名,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民族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主张变更孩子现在填写的民族?对此,法院结合离婚协议的性质、子女报出生及未成年时变更姓名和民族的相关法律规定、日常生活经验等论证如下:1.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其中,如财产分割内容明确,且与身份关系相分离的,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涉及子女姓名、抚养等人身关系的内容,因具有人身属性而不适用合同法,亦不适用相关诉讼时效,应适用与人身关系相关的法律予以判定;2.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子女出生后,其父母为其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出生及办理户口登记时,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以随父亲民族,也可以随母亲民族。故骆某申请将孩子的姓名登记为骆某、民族登记为汉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变更民族的,应符合法定情形。具体包括: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本案中,因不符合上述变更情形,故不得变更双方婚生子的民族成份;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精神,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并应根据本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本人意愿。其中,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人民法院亦不宜支持单方提出的变更请求。本案中,双方就变更婚生子姓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婚生子先后以书面说明和录像的方式明确表示其不愿意更改现在的姓名,且其在出具说明时已年满15周岁,在录制录像时已年满17周岁,可以认定其对姓名等与自身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人身权益已形成一定认知,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本人不变更姓名的个人意愿;5.事实上,除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将婚生子的姓名表述为冒某铜外,现有证据均显示孩子在日常生活、学习中长期使用骆某发之名,加之孩子现随骆某共同生活,其姓氏与骆某相同,如变更姓名,可能给孩子学习、生活及日常人际交往等带来不便,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亦不宜变更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