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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辩护词
作者:陈伟明   时间:2021-12-01 16:47   点击量:715

吴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的亲属委托并经吴某本人同意,指派陈伟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会见吴某、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并结合今天庭审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抽头金额有异议,现针对本案的抽头金额的认定以及吴某的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抽头金额,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余利6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也明确指出认定三名被告人在一三九便利店通过开设赌场抽头余利达6万元余元的证据主要有二:一是本案第三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二是本案当时在赌场内从事“放倒款”活动的应国栋与刘盈的微信语音记录。辩护人认为上述二组证据不能证实案涉三名被告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余利达6万元余元这一事实。

(一)针对本案第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本案的第三被告人詹某某当庭明确表示其本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行为,针对这一点,在质证阶段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此不做赘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重点调查此事,如果詹某某当庭供述属实,那么詹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相关笔录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针对本案当时在赌场内从事“放倒款”活动的应国栋与刘盈的微信语音记录,辩护人该组证据存疑,不应被采纳。

1、关于案涉微信语音的载体,在刚刚的质证阶段辩护人已经提到当庭播放的视频中的手机并非“苹果”牌手机,这与公安机关在情况说明中所述情况不一致。请合议庭核查此事。

2、根据该语音内容显示,徐某某、吴某、詹某某三人在一三九便利店开设赌场找人进行赌博结束之后,应国栋是参与了“皮钱”的分配过程的,并且在最终将“皮钱”分配给本案三名被告人之前,应国栋还扣了每人一万元,该一万元用作三人归还向其的借款。辩护人认为这一情况实际情况不符。首先,根据今天的庭审调查,徐某某承认在当晚确实向应国栋借过钱,但是在当天赌完钱之后是并未还钱给应国栋的,而是在之后才陆续还了一部分钱给应国栋,且至今还欠应国栋2万元;其次,应国栋并未借钱给吴某,因为吴某原本就欠应国栋钱,由于吴某先前没有及时向应国栋归还借款,导致应国栋不再信任吴某,因此应国栋不会借钱给吴某。本案证人夏军峰的笔录也可以证实此事,大意是“应国栋告诉过夏军峰,放款时钱不要借给山佬(吴某的绰号)”(详见夏军峰的笔录,证据卷第248页倒数第五行至倒数第一行的内容)。最后,应国栋本人是并未实际参与在一三九便利店的赌博全过程以及皮钱分配的过程。根据当庭的发问,徐某某、吴某、詹某某三人均表示应国栋并在出现在赌博的现场,而是一个人在赌博现场的外面,如果有人需要借钱,则出去找应国栋借钱。

故辩护人认为应国栋自己讲徐某某、吴某、詹某某三人抽头达6万余元的相关证据存疑,不应当被采纳。

(三)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无法证实本案三名被告人在一三九便利店开设赌场的抽头金额为6万余元。

由于本案三名被告人是平分赌场的股份,那就意味着三人最终的获利是一致的。本案中徐某某、吴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即抽头金额在2万元左右,扣除给徐正晓的场地费、商品费共计4700元;沈勇军1000余元;陈松柏1300余元之后,三个人每人分到了6千元。按照二人的供述的内容将相应款项进行累加,可以得出实际抽头的金额在25000元左右;而如果按照詹松柏的供述内容,在扣除给徐正晓、沈勇军等人的费用后,三个人每人最后分到了11000元,按照该金额累加后得到的金额也才不到5万元,这也无法得出三人在一三九便利店摆设赌场的抽头金额6万余元的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等三人在一三九便利店开设赌场后的抽头金额为6万元的证据不足,因此不应当认定三人的抽头金额为6万元,即三人抽头金额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关于对被告人吴某量刑方面的意见

1、吴某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吴某自己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故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吴某时,吴某向辩护人反映,其通过青田县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举报他人犯罪的线索,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的民警殷二崇已经针对吴某提供的线索做了相应笔录,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核实该情况,如果吴某举报的线索属实,辩护人认为其存在立功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吴某自愿认罪,其本人当庭表示愿意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也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情节。

4、本案犯罪系线下开设赌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同时该罪也不是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犯罪,吴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其作为家中的经济支柱,家中有自己的老婆和年幼的女儿需要他照顾,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吴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抽头金额应当在5万元以下,依法不属于“情节严重”情节,同时考虑到吴某存在上述多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吴某在3年以下量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陈伟明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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