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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代理单位实施犯罪后被注销的案件
作者:孙弥   时间:2021-08-01 10:59   点击量:409

文章导读单位被撤销,意味着该单位在法律上的生命已经死亡,其相应地引起刑罚权的消灭,刑法不能再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在单位死亡后取消其犯罪主体地位,检察机关也不能将撤销单位再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都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那么是否还需要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单位犯罪 单位被注销

单位和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是有生命的机体,其生命的过程从出生一直延续到死亡为止,任何人都不例外地会有这样的过程。而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存在的过程与自然人具有不同之处。自然人的死亡表现于生命机能的终结,单位的死亡则表现为社会有机体的消失并不复存在;自然人的死亡形式可能表现为不同情况,如因疾病、事故、被害、战争等,单位的死亡也同样会有多种形式。从司法实践中看,单位的死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宣告其破产的制度;(2)依法被撤销,是指单位因法定事由或其他行政命令、措施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况;(3)解散,是指单位因活动期届满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经单位决议或自动予以解散的行为。

单位被撤销,意味着该单位在法律上的生命已经死亡,其相应地引起刑罚权的消灭,刑法不能再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在单位死亡后取消其犯罪主体地位,检察机关也不能将撤销单位再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因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单位撤销后,作为针对犯罪主体单位的刑罚权已经消失是无可异议的。但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都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果轻易不予追究,是否轻纵了其中的犯罪分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同时,2002 7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针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发研[200125号)《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究问题的批复》中,对类似问题也作了如下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类似上述单位在犯罪后被撤销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过程中具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诉讼主体的角度出发,在被告单位撤销后,刑罚消灭的主体只是被告单位,而该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体并没有随之消灭。因此,尽管单位已不能再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但案件不能撤销,有关本案犯罪的自然人并没有死亡,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自然人仍应作为单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依法继续审理。当然,对于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那部分刑事责任,如罚金,不应当转嫁于有关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应当就自己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那部分罪责承当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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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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