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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星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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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叶星林律师
电话号码: 01065286768
执业机构: 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010152172
Q Q号码: 497325268
电子邮件: yexinglin@swlf.com.cn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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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审什么?
发布时间:2014-07-24 22:16

【法治中国之星林律师按:今天,一个朋友转给我部一份兴邦案件再审的《起诉书》的照片。我不再办理兴邦案件,但《起诉书》很有意思,涉及到法治理念问题,权且一聊。】

兴邦案件发回再审将近两年,亳州中院决定再审开庭之际,亳州检察院向亳州中院移交了一份新的《起诉书》。新的《起诉书》与原《起诉书》相比,除了被告人发生变化之外,内容也发生了变化。比较两份《起诉书》,主要还是指控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指控的行为(同一行为)没有变化,主要变化是改“全面进攻”为“重点进攻”了。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为了规避一些说不清的问题,采取指控策略的转变。我认为,这个转变涉嫌违法。
   
一、违反了一事不两罚(两诉)原则
   对一个行为只能有一个指控,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的指控。在指控行为没有变化,原《起诉书》没有撤销的情况下,亳州检察院又出一份新的《起诉书》,就同时出现了两份《起诉书》。对一个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指控和处罚,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存在两份《起诉书》,显然是违反“不能重复处罚”原则的。
   
二、两份《起诉书》证明亳州检察院起诉违法。
    或许有人会说,有了新的《起诉书》,原《起诉书》就已经撤销(或不存在)了。所以,只有一份《起诉书》,不存在两份《起诉书》和两次指控问题。如果是这样,就有以下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果原《起诉书》被撤销了,则对被告人羁押五年多的依据也被撤销了。对被告人长达五年多时间的羁押没有依据,属于违法羁押。这是严重的程序问题,应当在庭审中进行查明。
   那些原审被判刑而这一次没有被诉的被告人的羁押也属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第二个问题,法律文书的撤销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采取特定形式的,原《起诉书》是如何被撤销的?我没有听说检察院撤销了原起诉。不要说是最高院或安徽高院的裁定撤销的,因为裁定只能撤销判决,而无权撤销检察院的起诉。
   第三个问题,如果原《起诉书》被撤销了,那么基于原《起诉书》而进行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都没有依据,变成了无源之水。如果第一次起诉被亳州检察院撤销,由此引起的最高院和安徽省高院的的裁定也没有了依据,这一次再审是不是也没有依据了。那么,作出新的《起诉书》也没有依据了?
   第四个问题,为什么撤销?只有一个原因,原起诉错了。既然错了,就应承担错误起诉的法律后果。如果可以不断更改《起诉书》的话,就出现以下两个问题:
   (一) 检察院错误起诉的后果由被告人承担,这是法律的公平原则么?
   (二) 检察院可以不停的更改《起诉书》,法院判决和裁定也会随时发生更改,判决还有权威性么?判决还需要执行么?
   
三、再审审什么?
   法院裁定撤销的是原一、二审判决,而并没有撤销起诉。所以,再审是对原起诉的再审,变更的《起诉书》是违法的。
   《起诉书》变更了(原起诉被改了),怎么办?
   
——国家承担责任。【国家应当对自己的国民负责,应该遵守法律,如果违法(违约)了,就应当对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予补偿。这才是国家的信用,是国民爱国的前提。】        
   不仅仅是被告人需要承担责任,代表国家起诉的公诉机关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个责任就是怎么对被告人有利,怎么选择。
   具体原则应该是:两份《起诉书》不一致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选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采用。具体操作为:
   (一) 在原《起诉书》中没有,新《起诉书》增加的的指控,直接排除,不予审查;
   (二) 在原《起诉书》中有,新《起诉书》中没有的的指控,视为检察院撤回该部分指控;
   (三) 两份《起诉书》指控相互矛盾的部分内容和事实,直接排除;
   (四) 在两份《起诉书》都有,但表述不一致,或指控事实存在差异的,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进行审查。
   (五)查清两份《起诉书》一致的部分,据此作出判决,在量刑时,减轻处罚【这是国家队因自己错误给予被告人的补偿】。

法治需要公民守法,但更需要国家守法,需要司法机关守法!公民需要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国家和国家机关更应当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国家需要对自己的国民信守承诺!

法治的路再长,总要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