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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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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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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最新意见:哪些正当防卫行为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0-09-03 20:40
9月3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不法侵害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二、依法合理判断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侵害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也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四、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相互斗殴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六、对显著轻微不法侵害直接使用致死方式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八、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非特殊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也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