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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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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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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变化
发布时间:2020-08-21 23:16
LPR在哪里查询?
A:当事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http://www.chinamoney.com.cn)和中国人民银行(http://www.pbc.gov.cn)网站查询,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原告仅举示转账凭证而未举示债权证据,被告是否就不承担责任?
A:不是的。因为有款项的实际转移行为,故被告应当提出反驳,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被告反驳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网络贷款平台有哪些?
A:此处的网络贷款平台仅指P2P网络借贷平台。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2020年8月20日前,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稳定的“两线三区”格局:年利率24%以下是法律保护区;年利率36%以上是无效区;24%到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即未支付的不支持,已支付的不返还。2020年8月20日后,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存在一条“浮动的线”: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以下部分是法律保护区,超过部分系无效区。如果债务人以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要求返还,债权人要主张其为自然之债不予返还,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我是债务人,有一笔借款,约定年利率36%,已经按照约定利率偿还大部分借款,若债权人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我可以主张对全部借款(包括已还部分)按照《民间借贷新规》的标准计算吗?如果按照新规标准计算偿还多了,可以要求返还吗?
A: 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新规的标准计算,还多了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本条,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都应适用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