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孙弥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157867368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157867368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157867368
邮  箱:3086317319@qq.com
执业证号:13311201810032055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孙弥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20-06-21 16:41   点击量:481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定罪量刑标准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孙弥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20181003205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手机:18157867368 您是该网站第220428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