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孙弥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157867368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157867368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157867368
邮  箱:3086317319@qq.com
执业证号:13311201810032055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孙弥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罪高利转贷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20-06-06 16:23   点击量:579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高利转贷罪 定罪量刑标准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孙弥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20181003205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手机:18157867368 您是该网站第220031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