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陈建国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陈建国律师
电话号码: 13605154256
执业机构: 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201198410602500
Q Q号码: 749054737
电子邮件: cjglawyer@163.com
联系地址: 南京市大行宫太平南路2号日月大厦15楼E座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陈建国:律师证书背后的人才选拔机制演进
发布时间:2020-04-25 16:50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也是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在这大喜年份,南京600名俊杰菁英,经国家统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过一年律所实习、律协考核和申请呈报执业、江苏省司法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和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12月4日南京市律协将举行新执业律师授律师袍宣誓仪式。至此,南京市注册律师人数达8034名,位居全省首位。人才荟萃,事业发达,可喜可贺!

现在要成为执业律师,必须持有“两证”即《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必须是“先买票(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后上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两证”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发展40年,人才选拔机制改革日臻完善。

      律师证书溯源

史料记载:民国时期,律师在南京开业,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也称“律师证书”。取得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律师考试合格者;曾充任推事或检察官者;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讲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者;在国内外公私立大专院校修习法律3年以上,毕业考试及格,成绩总平均在70分以上者。

律师考试分初试和再试两种。初试又分第一试、第二试和第三试,由高等法院组织。再试分笔试和面试,由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委员会由中华民国考试院派员组成。

具备律师资格条件者可以向首都高等法院呈交申请书及证书费,首都高等法院将申请书转呈司法行政部核准后,发给律师证书,在领得律师证书以后,还要向首都律师公会申请入会,经接纳为会员后再向首都地方法院或首都高等法院申请登录。首都高院或地院均设有律师登录名簿。律师登录名簿记载如下几项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律师证书号数;学历及履历;事务所;

登录年月日及其号数;加入律师分会年月日;曾否受过惩戒;其他法院之登录号数。

律师申请登录时,应填具申请书,并呈验律师证书,曾任司法官者,并应呈验最后卸职证件。

律师登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由原来准其登录的首都高等法院或首都地方法院予以注销:(1)自行呈请注销;(2)死亡;(3)撤销资格;(4)其他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

登录批准后,律师方可在南京设立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职务。因此,民国时期执业律师,也必须有“两证”才能上岗执业。但“两证”分别是“律师证书”和“律师公会入会证”,而没有我们现在便于携带出示的《律师执业证》。

      五十年代的律师资格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废除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废除旧“法统”,废除民国律师制度后重新创立起来的。1954年《宪法》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地位。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6个大中城市试行。

史料记载:50年代南京对律师资格的规定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担任律师或学习律师:(1)有一定文化程度,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或检察员者;(2)曾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法律教育者;(3)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者。

1956920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筹委会批准苏漱真、郭应祥、浦金德、潘怀复、彭同修、平萍、陈世震7人为律师;凌大量、赵纫惠、黄颐珍、刘慕华、张世经、蒋邦深、张学曾、刘世英、徐崇唐9人为学习律师。这是新中国南京的第一批律师。

同年1030日,江苏省律协筹备会又批准陈铭盘、张士勤为律师,曹淑英为学习律师。这是新中国南京的第二批律师。

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受到彻底否定,1958年底新中国创立三年的律师制度夭折、中断。

     律师制度恢复初期的律师资格

1978年《宪法》恢复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资格取得条件做了具体规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并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或证明文件的人,方可充当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或实习律师。

(1)曾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

(2)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或者检察员职务的;

(3)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4)其他具有本条第(1)项或第(2)项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二年。实习期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期满另行考核。

史料记载:19819月南京市司法局成立“首次律师资格考核小组”。宋文、李朝忱、于纪淑、刘正乾为成员,局长宋文担任组长。

考核程序:学习动员、个人书面总结、群众评议、组织考核、个人填写《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市司法局党组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和省司法厅批准。

19811229日首批15人通过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分别是于纪淑、苏漱真、刘泽震、刘纬、张绍珍、陈荣熙、章荣毕、吴波、方修之、凌大量、张修衒、张法良、周春山、宋慈华、徐热。

1985年经省司法厅批准,南京市“考核授予”向“律考”转型,提高准入门槛,1113日至16日首次律师资格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师业务10门科目。全市28名“律师工作者”(主要是1982年部队转业干部)参加考试,21人通过考试,经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1986年司法部举行首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927日至28日全市“律师工作者(含实习律师)”64人、“兼职律师工作者”28人,合计92人参加。考试科目有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继承法、律师实务、律师职业道德。分四份试卷,240分为合格分数线。87人考试合格,经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我有幸参加了首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高分通过。19873月省司法厅颁发“授予律师资格”《通知书》(编号400号)。

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后,司法部便统一了《律师资格证书》样式。1989年省司法厅为所有通过全国律考的人士,或已取得律师资格的所有律师,统一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并实行“资格证”与“律师执业”分别管理。

司法部规定,不得凭《律师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务,凡从事律师职务者,必须持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两证”全国管理的体制机制。

1988年司法部举行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这是首次面向全社会招考。南京1041人报名,862人参加考试。考试分法学基础知识、综合类;刑事法类;民事法类;经济法类和律师业务与律师实务5门试卷,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免试第一门。司法部确定每门在60分以上者或平均在65分以上者为考试合格,130人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1990年司法部举行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南京市982人报名,724人参加考试。考试分法学综合知识与时事政治、实体法、程序法、经济法和律师实务5门试卷,涉及23门学科。司法部确定每门平均在65分以上者为考试合格,175人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制度,不仅促进了律师职业化,对律师执业水平和专业素养提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为律师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工作证》见证律师恢复初期选拔人才状况

1979年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由于历史原因,法律人才选拔相对比较宽松,“先上船,后买票”,即先上岗持有省司法厅制发的《律师工作证》办案,然后再经过考核或考试,取得省司法厅授予律师资格的《通知书》。

19845月省司法厅制发给我《律师工作证》,职务“律师工作者”用于挂牌上岗办案。198510月省司法厅任命我为“实习律师”,制发给我《律师工作证》的职务改为“实习律师”。

八十年代,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发的塑料红皮封面的《律师工作证》外观样式相同,它就是当时律师执业的“上岗证”,是第一代律师工作证件。

第二代律师工作证件,是1990年司法部全国统一的羊皮红色封面,据说使用了当时护照同样的材质,样式与护照近似,封面印国徽,证件名称《律师工作执照》。(该证件目前世面上没找到)

第三代律师工作证件,大约是1996年全国统一红色封面,封面印国徽,但证件名称已改为《律师执业证》。

现行正在使用的是第四代律师工作证件,封面除印国徽外,同时中英文字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更美观大气。

1989年起司法部实行对《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这“两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管理的新制度后,只有取得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律师资格证书》,同时持有省级司法厅(局)制发的全国统一的《律师工作执照》,即现在的名称《律师执业证》,才能上岗办案。

2002年我国又实行了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律师选拔与法官、检察官一同纳入国家统一选拔的考试中,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律师资格证书》与其效力等同。

随着律师行业的大繁荣、大发展,选拔人才门槛又提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又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律师人才机制而言是从专业人才中筛选精英,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选择做律师,便是选择了矛盾,选择了交锋,选择了隐忍,选择了奉献。不忘法治初心,牢记律师使命,守护正义天平,呵护百姓冷暖,当你身着律师袍宣誓的那一刻起,便是向社会公众许下诺言,应秉持良心和诚信,努力实践诺言。宣誓是一种庄重的仪式,誓言是对信仰的承诺。律师的一次宣誓,贯穿终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