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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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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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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给登记
发布时间:2020-03-07 17:51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