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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公诉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作者:孙弥   时间:2020-02-23 10:04   点击量:391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不同种类公诉证据  审查判断方法

   1比对审查判断,就是将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或差异之点,并据此判断证据材料是否确实的活动。任何证据都不能自证属实。通过时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我们可以初步排除那些不合法的、明显虚假的证据材料。但要真正确定已有的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仅靠审查单一证据材料的来源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合理是不够的,还不能对全案证据做出结论,还必须将单一证据材料与案内的其他证据材料加以对照、印证,从各个证据的关联程度上进行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

   对多顼证据材料进行比对分析研究,证据材料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可比性,即用来比对的证据材料,都是用来证明案件中的同一事实或同一事实环节的,即证明目的相同。

   比对审查判断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纵向的比对审查判断,是指对不同的驭证主体、在不同的时间跨度内多次取得的同一种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如对于多次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助验检查笔录,等等。纵向比对的主要作用是排除证据本身存在的瑕疵,对于自相矛盾之处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及时梳理完善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做出判断,并初步确定此种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就同一个案件事实,在不同的时间所提供的言词证据所做的前后比对。

   (2)横向的比对审查判断,是指对案件中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同一侧面、同一情节的不同种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它可以是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就同一事实所作的陈述的比对,也可以是把物证、书证与言词证据进行的比对。例如,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把涉及这一情节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进行综合比对,从而决定采信或排除相应的证据,确定某些证据的证明力。运用横向比对法审查判断证据,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要素具有重要作用。

2、印证法审查判断,全案综合审查判断,式是不仅将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联系起来,而且还将全案证据材料与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作综合性分析研究,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就全案而言,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一切情况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而最终确定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全奈综合审查判断,实际上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证据确实性的审查判断,二是对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判断,三是对证据体系的组合。

   对证据确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应采用印证的方法。即将全案所有证据材料所分别证明的苦干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检验,以查实他们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印证法并不像比对法要求证明对象的同一性,它可以在全案的范围内不分层次、不分方面地运用。

3分析法审查判断,对证据充分牲的审查判断,主要采取分析的方法。

   (1)要把已有的证据材料数量与需要证实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看是否均已得到充分的证明,有无应该证明而未予证明的情;

(2)要把已有的证据材料从质量、数量两方面进行评估,看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罪状之间的吻合程度。一般来讲,证明力强的直接证据结合部分相应的间接证据,可以视为“证据充分”;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或者证据以间接证据为主的,对证据数量要求则较多,且应形成证据锁链,方可视为“证据充分”;

   (3)要把已有证据与定案结论联系起来分析,只有根据现有证据得出唯一结论时,证据才能算是 “证据充分”。如果依照现有证据能得出几种结论,就不能认为该案 “证据充分”。

4,证据体系组合

   对证据体系的组合,主要是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目的,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全案证据进行的有机重组。在构建证据体系过程中,必须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缺一不可。在每一方面中,应坚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原则。证明力越强的证据,距离证明对象越近,反之越远。同时,证据体系的各个方面应当遥相呼应,吻合部分应当能够互相补充和说明,矛盾部分不影响犯罪构成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影响证据结论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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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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