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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的房屋确权协议
作者:凌灿伟   时间:2020-02-19 20:57   点击量:410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的房屋确权协议

 甲方:赖XX,男,汉族,出生196XX年4月8日,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白塔XXX,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04XXX8
   
    沈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4月18日,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白塔村7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041XX
   
   甲乙二人1988年1月11日至2011年10月系夫妻关系
   
   乙方:赖XX,男,汉族,出生197XX年10月15日,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白塔村7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10152XX,
   
   王XX,女,汉族,出生197X年9月25日,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竹北乡白塔村7组,身份证号5130302919710925XX
   
   甲方赖XX与乙方赖XX系亲兄弟,甲乙双方于2001年出资修建房屋一幢,坐落于大竹县竹北乡白塔村7 组,具体位置为:南邻公路,北邻土坝,东邻黄XX住房,西邻范XX住房,占地面积为75平方米,总面积为348.96平方米。该房建好后,甲方一直使用底层1号门市,第二层住房,及顶层一半;乙方一直使用底层2号门市,第三层住房,收及底层2号门市上的顶层。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由于建房审批手续为甲方,因此2008年9月16日大竹县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均为甲方赖XX一人。
   
   甲方二人于1988年1月11日在大竹县竹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89年1月14日生育一子赖XX。二人经大竹县人民法院2011年9月28日以(2011)大竹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其共同财产,位于白塔村7组门市37.13平方米,即底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竹权证字第00005821号归甲方赖XX所有,白塔7组门市上的套房92.17平方米,即第二层,房屋产权证号:竹权证字第00005823号归甲方沈XX所有。
   
   乙方二人于1992年结婚,1993年3月22日生育一女赖XX。
   
   根据以上事实,为了避免因时间久远,人和事发生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甲乙双方特立以下房屋产权协议:
   
   一、乙方享有竹北乡白塔村7组底层2号和第三层。系竹权证字第00005821号和竹权证字第00005823号所指。
   
   二、甲乙双方共同出资2011年修建的顶层,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反映,底层1号房上的顶层一半45平方米归甲方赖XX所有,底层2号房上的顶层一半45平方米归乙方所有。
   
   三、本协议完全是根据甲乙双方出资情况,以及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协商分配的,以后如政策环境变化等因素,对该房屋进行改造等,均按本协议执行行使相关权利。双方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实际损失,并承担房屋现值30%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人员无异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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