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张颖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工程出现问题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9-12-17 17:26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工程项目都是由负责施工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的一项工程建设。那么,在工程建设完毕后发现其工程建设出现问题时,建设问题应该找谁负责呢?

  一、工程出现问题谁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工程出现问题谁负责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有: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查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②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③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