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孙弥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157867368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157867368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157867368
邮  箱:3086317319@qq.com
执业证号:13311201810032055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孙弥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如何理解公诉阶段的刑事诉讼证据
作者:孙弥   时间:2019-01-16 15:17   点击量:349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理解公诉阶段证据 公诉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收集的与案件有关、能够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理解证据,主要应当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入手。“所谓资格,即证据能力,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在我国,在证据理论上,通常称证据能力为证据的法律性或合法性,主要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提出和使用。“所谓证明力,是指特定证据所具有的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特定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往具体案件中,特定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该项证据本身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与证据的证明力成正比。” 一证据能力主要解决的是证据合法性问题,是法律问题,证明力主要指向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逻辑问题、经验问题和事实问题。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要解决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台法性问题,在审查顺序上,要坚持证据合法性优先审查的原则。

   证据证明是司法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力求达到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孙弥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20181003205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手机:18157867368 您是该网站第220445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