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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19-01-02 11:33   点击量:344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是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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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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