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孙弥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157867368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157867368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157867368
邮  箱:3086317319@qq.com
执业证号:13311201810032055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专长领域
刑事辩护

 

孙弥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我国刑法中几种罪过形式的结果加重犯
作者:孙弥   时间:2018-10-26 10:32   点击量:663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刑法罪过形式 结果加重犯

我国刑法中几种罪过形式的结果加重犯:中国第一法律互动网|司 1、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只有过失的罪过形式的结果加重犯:

司法考试234条第2款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238条第2款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

239条规定的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

257条第 2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260条犯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31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336条第1款规定的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

336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害或就诊人死亡的;

436条规定的犯武器装备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443条规定的犯虐待部属罪致人死亡的;

445条规定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的等。以上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均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如果行为人以故意重伤或杀人的手段又犯上述罪名的,按想象竟合犯处理,即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

2、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加重结果,即兼含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考

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43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44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造成食物性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和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236条规定的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

263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358条规定的犯组织卖淫罪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的。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孙弥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20181003205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  手机:18157867368 您是该网站第222104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