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25
【审批日期】 2013-11-25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dgdghd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无论公司是否实际成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都应在破产程序中补足出资,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出资人拖欠企业的出资,属于出资人的出资不到位,对出资人拖欠的出资款应予以追究,没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