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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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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5
【审批日期】 2013-11-25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fhfh

◆因公司分立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若债权人不主张公司分立无效而只是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则不适用本案由,而直接适用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案由,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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