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22
【审批日期】 2013-11-2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色粉个

◆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区别。两者适用情形中,均包含《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情形,但前者不限于此,还包括《公司法》第74条、第条规定的情形,而后各仅限《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情形;前者适用于对置备于公司处的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存在异议而发生的纠纷,其诉讼的目的在于变更股东名册相关记载事项,而后者适用于对公司在登记机关相关记事项存在异议而发生的纠纷,其诉讼目的在于变更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相关事项;前者作为被告一方的诉讼主体的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其他股东,后者作为被告一方的诉讼主体则限于公司。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