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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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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2
【审批日期】 2013-11-2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大坏蛋

  ◆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不同,参见“227.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中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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