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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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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2
【审批日期】 2013-11-2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大坏蛋胡敦煌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应当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则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若被执行的财产时船舶的,则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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