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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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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2
【审批日期】 2013-11-2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大坏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前记载的权利的最后合法持有人。(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的要求有: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3)相对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处于不明确状态。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解决纠纷,在申清公示催告时如果明确存在相对利害关系人,这实际上是一种票据纠纷,只能通过普通审判程序解决,不能申请公示催告。(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即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载明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5)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公示催一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在公示催告阶段,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即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是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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