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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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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航天员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卜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于规定》的规定,因船舶共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Y31】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船舶共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其中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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