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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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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房顶上送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对港口作业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四)包装不符合要求;

  (五)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H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

  (六)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七)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八)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

  第四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港口经营人与船方在水路运输货物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交接,适用本章规定。

  另参见“219.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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