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海事请求担保纠纷>>>>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asqwqw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七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第七十八条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