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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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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rhrth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因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若借款合同是涉及船舶的担保或船舶的优先权的,则该类案由引起的纠纷还应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作出专门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营运借款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因此处理该类案由引起的纠纷时应该参照《合同法》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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