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因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船舶代理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代理合同纠纷并末作出专门规定,根据法律属性判断船舶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故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应该参照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有关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处理该类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