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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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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sdasf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于规定》的规定,因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或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对航运集装箱保管介同纠纷并未做专门规定,又因其法律属性属于保管合同范围,因此有关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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